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提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提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提供照片
提交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封开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封开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农业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封开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封开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条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还需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种畜禽场平面图和污水处理图。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还需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审核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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