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权利有:
1.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规定的方式对供役地加以利用。对供役地的利用方式因为地役权的类型而有所不同,有的为取水、有的为通行、有的为铺设电缆、有的为禁止供役地所有人建筑高层建筑物等等不一而足。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其地役权所必须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在设权合同中规定地役权人仍然得以实施。例如为了行使在供役地上取水的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设置水井等取水装置。
3.得行使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即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所有物等物上请求权。
地役权人的义务有: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二、地役权要怎样设定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的内容是什么
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的内容主要是: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存在。
1.需役地权利人之土地利用权的存在,是其设定地役权的前提,需役地所有人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地役权,不因需役地所有人在需役地上设定他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归于消灭,该地役权应由承包人继续享有,而在土地所有人因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收回土地时,该地役权依然存在。
2.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由当事人单独享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3.地役权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
4.地役权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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