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12:41 95 人看过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伤残、死亡的,视为工伤:(一)从事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者企业负责人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负责人指定,但从事与企业重大利益直接相关的工作,紧急情况是指危害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经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与企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职业病

(四)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意外伤害,因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因素造成工作压力大、突发疾病、死亡的,(五)因公负伤;(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和其他维护国家利益的活动的,社会和群众

(7)因公致残、因战致残的退役士兵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P>(八)因公外出期间,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因工负伤、失踪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的,(九)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通勤路线上发生无个人责任或者个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职工受伤,因下列行为致残或者死亡的,不视为工伤:(一)犯罪或者违法行为;(二)自杀或者自残行为;(三)打架斗殴行为;(四)醉酒行为;(五)故意违反规定造成伤害的行为(本款必须严格区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积极组织处理,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5日内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凭工伤报告书、残疾职工或者已故职工家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特殊情况下,经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可以延长至15日,企业应当持职业病报告书、病历到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确认,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和职业病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

第十二条职工因公死亡的,企业应当持《工伤报告书》、《遗属因公抚恤金申请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和各项因公死亡抚恤金,医疗部门死亡证明、员工档案、生还者经济状况等合法证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核定遗属抚恤金数额和标准,核发《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因公死亡抚恤证》。第十三条工伤认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和条件进行:

(一)职工工伤事故(职业病)报告书企业

(2)职工或死亡职工遗属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在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首次接受工伤治疗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业病职工档案医疗档案

(5)劳动行政部门工伤事故调查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外出工作或者在抢救中失踪的,企业应当向当地公安、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确认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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