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08:02:40 369 人看过

1、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有哪些

担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自愿放弃继承权证明公证人有什么条件

自愿放弃继承权证明的公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2、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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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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