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改判会出现哪些情况?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其制度适用面的宽窄,对其加以探究有助于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有效运用。其中,对原告适格的限制过多可能会影响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而对原、被告适格不加以必要限制则可能使制度被滥用甚至是演变成恶意诉讼,从而彻底背离保护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第三人的目的。
(一)原告主体的适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在本条规定首先排除了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其中显而易见的逻辑在于法律敦促权利人珍惜并实现自己的权利,权利人若由于自己的过错未能行使权利或怠于行使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需自己承担。
(二)被告主体的适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这是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
如果原诉讼情况更为复杂涉及到了第三人,则需要具体分析以探究原诉中的第三人是否为适格被告。如果原诉中涉及的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在原诉中已经主张了他的实体性权利。
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改判会出现的情况就是要么对全部的裁决进行改变,要么对当事人他的部分请求进行改变,但这都是建立在当事人他的请求是成立并且合法的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他的请求根本就不成立,这种情况是直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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