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建设各方利益,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州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现将清理和解决我州建设领域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确保在2005年1月底前要实现全部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年底前,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全部付清,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凡因未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造成事端的要追究责任。
二、做好调查摸底,实行属地负责原则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做好现阶段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项目的拖欠情况的排查工作,根据排查结果,按一宗一册制度做好登记,并协助建设、施工单位做好还款计划。为彻底摸清我州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州清欠办已制定标准表格(附后),工程款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房屋建筑、交通、水利水电等所有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以拖欠企业为单位由各县市清欠办收集汇总,和调查表、各县市清欠领导小组名单、联络员名单一并于10月30日前报州清欠办。州政府将对此工作进行督查。
建立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妥善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难以处理的,再报州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由州清欠办会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信访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三、制订措施,落实偿还工作
(一)对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措施。坚持按谁拖欠、谁偿付的原则办理,按政府投资项目、其他项目分类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确保2005年底全部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2006年完成其它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
(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措施。
1、建设单位已支付应付工程款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专款,由施工班组核对完成工程量,并做好民工工资清单,报分包单位,经分包单位核对后,报总承包单位确认,再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班组、建设单位四方见证,将拖欠的民工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
2、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责成建设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民工工资。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及责任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农民工资在2004年12月底前全部偿还的,不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已制订经双方确认还款计划,政府工程在2005年11月底前,其它工程在2006年底前全部还清的,不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如双方未按上述规定限期内还清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未制订还款计划的,或又发生新的拖欠行为的,州政府将追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责任。
(一)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和自然人的,分包工程中所用工人视为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用工。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负责偿还,各县市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在改正期间,将停止该企业在本州承接新工程和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引起群访事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外来企业清出本州建筑市场,停止该项目经理在本州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并公开曝光。对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建设网上对外公布。
(二)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办理产权证。
五、继续综合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工程支付保证担保制度。引入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制约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仓促上马,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二)建立劳务市场,规范劳动用工。总承包单位应选定有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承担劳务作业(包括专业分包),现场所有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劳务市场,坚持以企业法人形式提供服务,杜绝企业零散用工。队伍无资质,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的,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完善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劳务费用的支付应当按照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以保证劳动力报酬的获得与劳动力的付出相适应。同时,分包商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民工按月支付工资。
(四)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工程完成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结清工程款。对水利水电、交通等行业的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可根据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监理单位要及时严格做好初验。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初验申请后3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初验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在2天内出具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的初验合格意见。
2、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在取得监理单位初验合格意见,并整理好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1)建设、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进行工程结算,7天内完成结算,并按合同支付完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剩余工程款。(2)未按合同支付完工程款的,备案机关可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施工过程中如有增加工程,工程量变更,甲乙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竣工结算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五)严格审批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新的拖欠发生。
1、加强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按凉府办发[2004]8号文件精神执行。对涉嫌并查实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经营项目,其新开发项目不办理报建、规划、招标、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对擅自开工的,应立即停工,并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从业单位管理。对违规建筑业企业坚决清除出建设市场。
(六)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清欠工作。州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州清理和解决“两欠”的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项目的责任单位,依法公开处理。处理结果在网上、电台、《凉山日报》公布。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从根本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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