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农民工可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30:20 312 人看过

河南省退休职工农民工可享受工伤待遇,《意见》明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2年12月起执行。《意见》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4号)同时作废。

《意见》明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退休后被查出有职业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意见》明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领取月份进行平均。

所需费用,职工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陪护费

《意见》明确,规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因是否需要陪护发生争议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见义勇为致残人员

《意见》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主要内容把握。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执行,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追究刑责

《意见》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正式工伤认定结论前,应将拟定结果在死者单位公示七天,用人单位应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公示工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操作规定更规范

针对以往工伤认定中有争议的一些问题,《意见》此次也作了明确规范,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怀。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意见》明确,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包括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为该农民工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这里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前(送)往医院或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把握。

劳务派遣企业将职工派往不同风险类别的行业从事工作的,经办机构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时,可根据职工所从事行业不同分别确定相应费率,并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总和后确定单位应缴费用。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伤害部位评定等级,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新伤害部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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