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14:00:21 432 人看过

一、济宁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济宁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限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8开展放射诊疗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并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或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

三、济宁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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