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是否可要求改变工作地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5 22:45:37 249 人看过

一、怀孕期间是否可要求改变工作地点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调配工作地点,但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用或者禁止的工作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怀孕多少周开始休产假

需要根据自己孕期的进展,自身的感觉来决定开始休产假的适当时间。虽然国家规定产假90天(其中可休产前假15天),但是如果你出现孕期不适、需要保胎或并发症,而不得不休息,可以请医生开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公司在怀孕期间辞退员工补偿

1.孕期被解雇,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即每做满一年有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如果孕期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n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n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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