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行使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7:30:37 485 人看过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制度正式确立于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规定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该规定保证了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视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很多当事人也多次向我诉说她们无法行使探视权的苦恼,向我询问行使探视权的法律手段,在此撰文一并作答,

一、探视权问题的法理探析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二、子女探望权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该条法律中规定的“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交往的权利。所谓探望,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或者短期的一起共同生活;也包括交往,如互通电话、一同游公园、赠送礼物等。设置探望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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