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5:12:54 219 人看过

在纪律合同中,纪律人有以下的权利:

1、除委托人不同意外,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有留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销售或者购买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外,行纪人本人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的,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什么名义进行贸易活动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

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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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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