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有免责制度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41:48 123 人看过

一、破产豁免原则的概念与历史演进

所谓破产豁免原则,又称之为破产免责原则,或称之为破产免责主义,其含义是破产程序实施,破产程序人未足偿还的债务责任。这项原则起源于英国法,现已经由英美法国家扩及大陆法国家。与破产豁免原则相对立,称之为破产不免责原则,即破产人对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之债权,继续负担清偿责任的原则和学说。

破产豁免原则的确立是经历了一个由不免责到免责的演进过程,究其原因,盖因为破产制度设立之初并未考虑债务人之再生的希望,更多的考虑则是如何公平的在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分配破产财产,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集团的利益,尔后随着破产制度设置理念的变化,破产不再单纯考量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破产人的更生也成为破产制度的目的甚至成为更加重要的目标之一。1705年的英国的破产立法,开始允许破产的商人免责。英国最初实行破产免责的目的,在于通过免责促使债务人公示其财产,尽力协助破产清算,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美国破产立法发展了英国法创立的许可免责制度,将破产免责作为保障破产人开始新生活的重要手段,实现了破产财产在观念上和运用上的更新。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开始引进破产免责原则时,还要求免责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的一致通过,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情与豁免,后来则发展到破产豁免成为立法者的一项立法政策和立法原则,只要债权人会议不提出异议,法院也就没有必要依职权追究不许可事由的有无。

二、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之划分

由上可知,在破产免责主义与破产不免责主义的划分之下,破产免责主义本身又可分为两类:第一,是许可免责主义。即破产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时,应当向法院申请免责,未经法院许可,不产生免责的法律效果。英国、美国、日本的破产法即适其例。还有的债务人地区破产法即适其例。这种免责制度无须法院同意,也无须债权人会议允许,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免责制度,它彻底消除了许可免责制度带有的债权人的同情因素和分配型破产程序的性质,已经成为更生型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表征。

三、我国破产法第38条是破产免责主义的体现吗

对于我国破产法到底推行破产豁免原则抑或是不豁免原则,向有争论。有的学者从我国破产法第38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的规定出发,认为我国破产法实行的乃当然即时免责原则。但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对非企业法人不予适用,而企业法人破产免责乃法人制度的应有之义,并非破产制度的创设,也即他们认为上述原则的划分只有在自然人也有破产能力的国家才有意义,在我国,我们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不赋予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这种划分的必要尚不存在。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推行的既非纯粹的当然豁免原则,也不是许可免责原则,在我国尚不存在这种划分。笔者以为,除了极少数至今仍然固守破产不免责原则的国家之外,破产程序从一开始的一种纯粹的债务执行程序演变到清算程序再到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更生型程序,破产免责原则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至于我国破产法到底采用的是免责主义还是不免责主义,还是根本没有所谓免责与不免责的划分,只要对日本著名法学家伊藤真教授对免责制度的精准论述进行仔细的分析,以及对照日本破产法第三编免责及复权的规定,就不难得出结论,伊藤真教授指出:倒产处理程序的目的,是要使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到公平的满足。而在破产程序中,程序的内部主要在于力图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并不包含有减轻破产人责任的程序。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只要不能对债权人实施百分百的分配,破产人在程序终了后仍然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本来的破产程序中并未准备有帮助债务人更生的机能。在公司更生和合议中,由更生计划及合议条件来规定这种责任免除,在免除发生效力后,就得以实现使债务人更生的目的。然而,在法人破产的场合,问题并不那么严重。原则上在破产终结的同时法人的人格也随之消灭。所以没有必要去过多的考虑破产终结后破产法人的更生问题。但是,自然人破产的场合就不同了。在让债务人身负债务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再次陷入经济困境的盖然性极大。如果要以破产程序为契机给予破产人以更生机会,就有必要采取更生手段减轻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负担。附随于破产程序的免责程序即破产免责,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日本破产法第366条之2规定:(一)破产人于破产程序终止前,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由是观之,所谓破产免责程序实际上并未区分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之不同,其提出必须于破产程序终止前,方为有效。若以破产人主体之差别考察,所谓破产免责可应用于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法人破产程序过程中,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为实现法人的更生而允许法人与债权人集团达成免责协议,免除破产法人的部分债务,以实现破产法人更生之目的;其二,是在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下,若无破产免责程序之设计,债务人很难摆脱困境,实现生产生活之复苏,实不利于社会家庭之稳定,也不符合法律之人文精神。导入免责程序,既能达到尽可能的实现债权人之债权的目的,又能有效的避免因破产引发的社会不安和体现法律对人文的关怀。反观我国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以及结合我国破产法目前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的现实,该条规定实是对企业法人破产免责的一种误解。我们的立法者们的初衷可能是将该条文理解成为破产免责原则的体现,但仔细揣摩,便不难发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的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疑,企业法人破产终结,其法人资格相应消灭,其主体地位不复存在,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根本不可能再继续清偿,可以说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是企业法人破产的自然结果,如果将该规定视为我国破产法推行破产免责原则的证据,不免遗人笑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2日 1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会议相关文章
  •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问题1、我国破产重整专指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因而它属于一项破产制度。在西方尤其在英美国家,其破产重整既可发生于破产程序中,又可出现于破产程序之外,此二者构成了它们重整制度的双轨机制,并且同非破产型重整区别开来。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有限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也即通过重整原因与破产原因的等同化、重整程序破产化,破产程序外的重整由此失去了产生的可能性。2、重整与和解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在国外和解制度同重整制度尽管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有着各自的独立性,和解并不一定导致重整,重整也不必然要求和解。但在我国,情形则恰好相反:欲和解则必先有重整的意思表示,欲重整则必先有和解协议的达成。既没有离开重整的和解,也没有离开和解的重整。我国破产法上和解与重整的这种关系,既有其优势,亦有其缺陷。前者表现在和解与重整可以相互促进,使各自的目的在合力的作用下迅速达到和实现。因为,重整申请的提
    2023-04-24
    62人看过
  •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2、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3、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
    2023-04-24
    368人看过
  • 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探析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提出的。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同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此,我们可以窥见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涵义。普通清算指企业被解散后,清算义务主体(企业或其出资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进行
    2023-04-29
    482人看过
  •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一、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无法再继续做生意。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cessiobonorm)。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商事习惯法的提炼,形成了商人破产习惯法。现代破产法起源于英格兰。最初,英格兰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merchants),并在十六世纪获得发展。英格兰早期破产法仅允许债权人申请债权破产,而不允许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那时,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被投进监狱。根据早期的破产法,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唯一方法就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破产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一、使得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部分金钱;二、使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因为清算后,债务人已一无所有;三、债务人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适应英国破产法。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吸收英国法的进程中,正
    2023-06-06
    162人看过
  •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一、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无法再继续做生意。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cessiobonorm)。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商事习惯法的提炼,形成了商人破产习惯法。现代破产法起源于英格兰。最初,英格兰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merchants),并在十六世纪获得发展。英格兰早期破产法仅允许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不允许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那时,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被投进监狱。根据早期的破产法,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唯一方法就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破产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一、使得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部分金钱;二、使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因为清算后,债务人已一无所有;三、破产财产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适应英国破产法。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吸收英国法
    2023-04-13
    103人看过
  • 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一、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我国现阶段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汶川地震直接表明了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对那些没有购买保险(而实质上即使买了保险,财产险又往往将地震作为免责事由对待)而房屋毁损的群众,如何归还按揭贷款成了一个难题。为此,中国银监会于5月23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银监会的通知只是临时的政策性安排,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即使按照《通知》去做,仍然存在不少难题:一是呆账核销并不意味着银行不追债了,银行的核销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债务,这会使诚实的债务人很难摆脱困境;
    2023-04-21
    240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会议指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更多>

    #债权人会议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破产免责制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9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
    • 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制度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27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员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认其有效,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行为。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根据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适用破产法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9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适用破产法吗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新破产法对所有企业法人都平等对待,使经济社会的投资、交易将更
    •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8
      1、我国破产重整专指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因而它属于一项破产制度。 在西方尤其在英美国家,其破产重整既可发生于破产程序中,又可出现于破产程序之外,此二者构成了它们重整制度的双轨机制,并且同非破产型重整区别开来。 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有限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也即通过重整原因与破产原因的等同化、重整程序破产化,破产程序外的重整由此失去了产生的可能性。 2、重整与和解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 在国外和解制
    • 破产法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5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