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07年4月,江苏省徐州市青年路小学改扩建工程启动。郭建明(化名)的房屋(建筑面积11.4平方米)与青年路小学仅一墙之隔,因了这份地缘优势,郭建明的房屋被光荣地划进拆迁范围。由于郭建明的父亲是一位颇有名气的民间音乐家,该房屋一直被父子二人用作古琴培训的场所,几年来都是门庭若市般生意兴隆。动迁后,拆迁人青年路小学与郭建明父子多次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未果。为争取理想补偿,郭建明未雨绸缪地在2010年5月上旬委托了拆迁维权领域数一数二的盛廷律师事务所。而这一次,将盛廷精神继续发扬光大的两名团队律师则是郎克宇律师与张元江律师。
经事实考证,郭建明的未雨绸缪是恰如其分的——2010年7月16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依青年路小学的申请对郭建明作出拆迁行政裁决,认定郭建明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套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34平方米,裁决对其进行房屋产权置换。郎克宇律师与张元江律师果断对这一葫芦裁决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之判。
【办案掠影】
裁决在整个拆迁环节中俨然是一道分水岭:裁决既现,强拆必然紧随其后。反之,让裁决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就等于将强拆扼杀于摇篮。对此,郎克宇律师与张元江律师了然于心,并试图打破危局。
办案唯一计:毕其功于一役
2010年7月下旬,郎克宇律师与张元江律师以郭建明的名义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稳重被告席的,正是对郭建明作出裁决的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同年10月下旬、11月上旬,云龙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郎克宇律师与张元江律师可谓是字字酌言,从拆迁项目合法性、裁决程序合法性、裁决主体合法性三方面的否定,到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辨法析理,无一不直指被诉裁决的致命要害!
正所谓真理越变越明,郎克宇律师与张元江律师的真观点最终说服了主审法官,后者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在裁决中认定原告郭建明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房屋,并据此裁决对原告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其裁决行为实属主要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徐州市建设局服判没有上诉,这一胜诉的一审判决就成为闪耀着法治光芒之灼灼其华的终审判决。而拆迁裁决的消亡,就意味着拟将对郭建明实施的强拆计划的陨落
【律师说法】
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地方财政发展的双重需求下,拆迁烽火在大江南北陆续被点燃!狼烟阵阵里,拆迁户这个群体的合理权益有些风雨飘摇。迷蒙的视线里,时不时地会看到势单力薄的拆迁户在极力一搏。博有两种:一种是赌博的博,彼博的方式包括用汽油瓶自焚、用利刃割脉、上房跳楼、喝药自杀,等等;一种是博弈的博,此博的方式通常是依法维权。作为一个理性维权主义者,笔者对后一种方式更为推崇,因为其更富有智慧与能力,也更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就本案来说,拆迁局势一度变得紧张,因为拆迁裁决很可能引强拆入室。如果依第一种博的方式,拆迁户对抗的对象很可能就是政府,而政府手中的权力大棒有几人能够消受可想而知;而拆迁户选择了第二种博的方式,依靠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智慧与力量让违法裁决成功被法院撤销,从而有效阻止了强制拆迁程序的到来。而房屋的保全,又得以为拆迁户进一步争取理想补偿安置支起一根有力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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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提出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拆迁的决定。 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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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裁决撤销程序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19当事人对拆迁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请求撤销拆迁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确实需要撤销的,判决撤销拆迁行政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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