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4、申请的法院。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5、不动产的保全。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一、房被法院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法院保全,首先要弄清楚该保全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如果是诉前保全,则有可能成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保全的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是在诉讼保全中,发现自己是案外人,被保全的财产属案外人合法拥有的,与诉讼无关,则可向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由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法院决定不能上诉。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顺利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诉讼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有可能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毁灭财产,另一方为保证案件得以执行,通常会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当前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适用了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法院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讼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并且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由上可知财产保全有两种:
1、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2、诉前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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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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