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5)无擅自变更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6)已完成配套工程;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8)已在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设档案竣工核验。
二、办理材料
写明工程概况、造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日期,与原规划审批存在差异等情况
经济指标必须按照《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及相应补充规定计算,并逐项填写。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原件,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A4复印,加盖公章
A3规格装订完整(总图A2折叠)
A3规格装订完整,加盖公章。规划核实测量单位及建设单位盖章。
A3规格装订完整,蓝图(总图A2折叠)
A4原件,加盖公章
A4原件,加盖公章,图件A3规格装订完整,资质单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听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汕尾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网上受理审批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收件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听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汕尾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及附图,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办理流程见图1《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受理审批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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