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有什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1:40:58 351 人看过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破产债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诸项: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债权是破产关系中最主要的一种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担保债权应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其他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清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如果担保产不足以清偿其担保的全部债务的,未能清偿部分债权和普通债权一样进行受偿,故也属破产债权。如果担保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的,债权人只能以普通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但如果因他人原因灭失的,则债权人有权就赔偿金优先受偿。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生的债权;这里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支票和其他以给付金钱或财物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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