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有哪些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由委托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二、转委托后,代理人还有代理权吗
受托人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
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后,其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没有终结,所以受托人依然就具有代理权。受托人失去代理权的情形,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当委托代理合同到期或委托代理的事情办完后,受托人通常失去了代理权。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
3、受托人死亡。一般情况下,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但在实践中,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进行,保护代理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委托人死亡往往不能成为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4、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受托人突患精神疾病等原因等。
5、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人终止。在工作生活中,公司、企业等法人也是可以作为受托人的,但法人也是可以终止的,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代理权就消灭,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
受托人转委托后直接行使代理权的,需征得同意
尽管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但想越过接受转手委托的人直接完成委托人要求代办的事情的,应当先和接受转委托的人协商,以免造成重复、违约等问题,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n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n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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