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确权纠纷解决办法: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一、私自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私自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怎样处理,要依据买卖行为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非法买卖的,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
需要注意,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无效的。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应该归谁
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二、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原则。
1、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方负举证责任;
2、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对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
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及执行主体是
我国行政裁决的范围如下:
1、土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2、专利侵权纠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的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局。
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财政局。
5、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交通运输局。
6、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市水务局。
7、水事纠纷、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等。
执行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卫生管理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各资源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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