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4 09:05:06 232 人看过

一、百色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102号公布,自2006年3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百色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受理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三、百色公证员执业许可办理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个人简历

5、具有三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6、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7、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

8、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9、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10、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11、二寸蓝底大头照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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