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为患病休医疗期,企业却以医疗期结束为由要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职工提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做出的医疗期终止决定,顺延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金。中国四达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专家范金远律师表示,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被依法顺延至医疗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时职工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1995年7月,大学刚毕业的余先生被劳务派遣某公司工作。2004年12月,余先生与该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北京地区销售经理,每月工资为1万元。
2006年11月23日,余先生因病进入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焦虑抑郁症”,之后他一直请病假休医疗期,公司每月按北京最低工资的80%向余某支付工资。2007年7月,该公司书面通知余先生其医疗期为6个月,并将于2007年5月23日届满,双方劳动关系也将于该日到期终止。余先生收到公司的医疗期终止通知书后多次与公司协商延长医疗期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余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对其做出的医疗期终止决定,顺延劳动合同至2008年11月23日,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同时,提出如撤销公司对其做出的医疗期终止决定,顺延劳动合同至2008年11月23日的申诉请求不被支持的话,应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6万余元。
经过仲裁委调解,公司表示同意再支付余某5万元,余先生不再追究公司其他责任。
范金远律师介绍,本案例中主要涉及到余先生劳动合同期满是否还应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法律问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由此可见,余先生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午报记者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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