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所有权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21:12:28 152 人看过

一、没有所有权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

因此,就算没有所有权,但是与诉讼是有利害关系的,那么也可以参加诉讼。

二、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资格,即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

第二,要有明确的具体被告,必须能够明确指出何人为对方当事人。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决的要求,是原告在诉讼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原告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的事项。同时,诉讼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在我国,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和相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上有严格的界限。对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是一般管辖原则,适用一般性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

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还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三、民事诉讼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立案时间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2、诉前财产保全时间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3、申请证据保全时间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

诉讼法规定是在开庭前3天通知。

4、被告答辩状的时间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5、当事人举证时间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6、申请证人出庭时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7、法院审结案件所需时间

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6个月;

上诉案件:3个月;

特别程序:30天内;公告期满后30天内;

再审案件:3个月内。

8、三种情况不计入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9、法院判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0、上诉的时间

对判决不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诉,对判决不服上诉期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天,在判决和裁定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中会有相应的提示。从领取相应文书的次日起算。

11、二审的时间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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