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拘役三个月能够监外执行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1 19:03:08 479 人看过

一、判处拘役三个月能够监外执行吗?

能够。

1、犯罪分子被判处三个月拘役后,如果出现监外执行的情形,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的申请是怎样的

当事人发现自己满足监外执行条件,需要申请监外执行的,根据事情情况,能够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罪犯交付执行前,由审判的人民法院决定。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或收到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要求监外执行申请书的,应该做出审查,满足条件的,能够在依法判决时直接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准许罪犯监外执行。

2、罪犯已经交付执行刑罚的,能够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暂予执行决定机关:

(1)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3)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判处拘役是否能够执行监外执行需要按照当事人是否符合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确定,符合条件才能够判处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申请需要在罪犯交付执行前,如果已经交付执行刑罚,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n(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n(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n(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n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n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n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n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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