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的终局裁决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等纠纷,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一、劳动仲裁裁决书下发后怎样执行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发,并不代表裁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服的,可以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等待法院审理。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3、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适用
1.“劳动报酬”争议。劳动报酬,包括计时(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
2.“工伤医疗费”争议。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争议。经济补偿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4.“赔偿金”争议。赔偿金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适用
1.“工作时间”争议。工作时间,包括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等工作时间。争议涉及具体支付金额的,可以不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
2.“休息休假”争议。休息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争议涉及具体支付金额的,可以不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
3.“社会保险”争议。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不包括工伤医疗费。
三、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案件不服能否提起劳动诉讼的问题
(一)一裁终局的案件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
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不能提起诉讼,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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