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义务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2:50:10 451 人看过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旅店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是否负有安全保管义务

旅店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是否负有安全保管义务?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旅店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的住宿场所,属于常识性的规定。但是,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例如现金、账簿、机密文件,通常会提醒旅客妥善保管,或者交由旅店值班人员专门保管,或者在高级一点的宾馆、饭店内,会免费提供密码箱、柜由旅客使用,提高安全系数。而一般招待所类的旅馆,是没有特别保管业务的,故旅客携带贵重物品的安全性,完全要由旅客自己负责,不能因为遇上违法犯罪就要迁罪于旅馆的开办者。

游客出行的物品可以分为随身物品及行李物品,随身物品及行李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

1、随身物品。主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无保管义务,若这类物品丢失,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提示游客随身携带,不要放入行李物品中。若旅行社之前没有进行警示,则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行李物品。旅行社代管游客的行李物品属于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范围应当“与合同目的密切相联系”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指出了适用规则:

第一、合同明确约定了旅行社对于游客的行李物品负有保管责任的,若发生行李物品丢失,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行李物品在飞机、火车、轮船上丢失或损毁的,由铁路、航空等部门依据《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因此,在旅途中,若物品丢失了,首先应该要证明该物品确实是在旅行社保管的范围内丢失的,若涉及贵重物品的,则还应该证明旅行社并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导致贵重物品没有随身携带而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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