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和玩怱职守罪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5:30:11 289 人看过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过对这两个罪名的分析得知,两个罪名除犯罪主体完全相同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主、客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详细阐述如下: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读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就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来说,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在职务活动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处理公务过程中没有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而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尽职守,不履行职贵或马虎草率的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第二,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超越职权处理公务,即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违法执行公务,即不依照政策、法规或违反法定办事程序处理公务,这是一种职权的滥用,此罪通常是作为犯罪。而玩忽职守罪则不同,它表现的是行为人一种对公务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具体表现一个是不履行职责,即该做的不做;另一个就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处理公务时马虎草率,敷-行了事。

第三,主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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