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今后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生效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尚未结案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华侨,入境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需要出境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境,无需申请签证。但这两部法律也规定了上述人员不得出境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民事案件尚未结案不能出境的,有关公安、边防机关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有相同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对尚未结案的民事案件,可以通知公安、边防机关限制部分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目前,人民法院通过的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颁布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10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香港、澳门经济纠纷的若干规定》中提出了若干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这一权利,是为了避免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用出境的机会逃避民事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二是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没有区分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国籍,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没有区分被申请人的国籍,《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不能作为限制出境的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对出境限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其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保全制度。考虑到出境限制的特殊法律性质,有必要将出境限制与财产保全、民事诉讼妨害强制措施区分开来。限制出境和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财产保全。顾名思义,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对象不同。显然,限制出境不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作出限制出境的裁定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措施”规定了香港和澳门当事人退出的限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将限制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措施,这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从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分析,阻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目的与限制退出的目的相同,但二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法院根据职权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出境的措施一般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任何人,包括当事人、其他参与人和外人,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限制出境的措施只能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包括出境限制。当事人的适用应当遵循当事人适用的原则,但法院根据职权采取措施的除外。申请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护照号、身份证号等)。申请人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被申请人可能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应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决定。法院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按照下列条件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一)被申请人与未决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必要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被申请人可以借用出口逃避民事责任。如果不限制出境,案件就不能顺利审理,也就不能执行生效判决。
然而,出境限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有时甚至对国际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依法严格控制。对尚未结案的外国企业法人在华经济纠纷案件,可以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出境。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其代表人和投资者不受限制出境。外国股东故意投资欺诈的,才能限制其有关人员出境;确需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合理性、优势性和约束性。另外,南京律师110:84-110-110的值班律师提醒我们也要注意:1)如果能尽快处理,就不要等当事人出国;2)如果能以其他方式处理,就不要扣留证件;3)如果能在内地处理,我们不应该去出口。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限制出境:
1)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在结案前不得出境;
2)扣留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但应在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记下要送达被扣留文件的证明。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填写《口岸阻止出境通知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入境管理局管理。紧急情况下,可在边防检查站采取临时管制措施(48小时),按上述规定办理管制手续。
4。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出入境限制手续为:
1)办理出入境限制协助通知书一份;
2)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
3)边境管制对象通知书两份;
4)完成两份合法未经批准出境人员的通知和备案通知;案件处于审理阶段时,应提交起诉书副本。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调解、判决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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