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要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采矿权合作合同可以约定以采矿权报批为生效条件。
案例:2006年,樊某与**煤矿签订《协议》,约定:因**煤矿资金不足,双方共同开采、经营管理和销售**煤矿的煤碳;合同签订后樊某向**煤矿支付保证金500万元;**煤矿将现有机械设备移交给樊某,樊某享有自主开采、管理、生产、销售的权利;**煤矿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对开采及生产进行监督。叶某为**煤矿提供担保。
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煤矿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2011年11月,昆明仲裁委作出140号裁决:解除《协议》;**煤矿和叶某在扣除樊某应付其应得利润后,支付给樊某应付的款项。
上述仲裁案受理过程中,叶某另就《协议》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昆明仲裁委受理后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由,于2012年7月作出149号裁决:确认《协议》无效,叶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后经樊某申请,149号裁决被昆明中院撤销。
2012年2月,叶某向昆明中院申请撤销140号裁决,主要理由是:《协议》因涉及矿山承包而非合作开发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叶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叶某的申请。
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转让包括合作的方式,那么矿业权合作合同是否必须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最高法院认为,矿业权合作包括实体性合作和契约性合作两种模式,前者涉及矿业权转让的问题,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后者不涉及矿业权转让的问题,无需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
本案叶某败诉的原因在于:
第一,只有实质具备矿业权转让性质的承包合同、合作合同,才可以适用矿业权转让须经审批的规定。依据本案已查明的《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共享利润,未变更矿业权人,有关证照、印鉴、对外指定账号等均由**煤矿持有管理等实际履行情况,并不具有采矿权转让的特征(转让采矿权对应的全部实体性权益,并变更采矿权人的身份),《协议》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契约性合作,合法有效。
第二,本案执行依据140号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叶某曾向昆明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理由是《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昆明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债权人樊某申请执行后,叶某在执行程序中又以相同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140号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叶某不予执行140号裁决的申请。
企、事业单位改制需报批材料有哪些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
法律咨询:企、事业单位改制需报批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镇)申请转企改制报告;
2、主管部门(镇)向市发改委申请转企改制报告(红头文件);3、改制方案;
4、改制会办纪要;
5、经批准的资产剥离、核销清单及其它改制成本;
6、国资(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确认书;
7、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书;
8、土地、房屋租赁协议书;
9、净资产转让金收缴凭证(或缴款协议);
10、首次股东会决议;
11、首次董事会决议;
12、企、事业单位改制情况登记表(市发改委体改科领取)13、股东名单及出资份额、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14、公司章程(如个人独资或国有独资无需公司章程);
15、资产评估报告;
16、和改制相关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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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是否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2报批义务属于合同义务中的从给付义务,该义务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合同的默示条款。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报批义务条款的,不改变报批义务从给付义务的性质。在约定了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报批义务成为合同义务,报批义务条款成为独立于主合同义务的条款的独立条款。就合同条款的内容而言,其核心内容是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但于此之外,还有两类合同条款,这两类条款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独立于合同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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