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79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1、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2、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持有关单证以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
3、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所需资料
1、本关区至外关区
(1)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需预录入);
(2)企业申请报告;
(3)原进口报关单、原进口发票、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4)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页复印件及其他有关帐页复印件;
(5)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有关单证。
2、外关区至本关区的操作参照上述规定。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格在上海海关网办事表格“减免税”栏目中下载。
主管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海关(减免税货物审批海关)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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