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18号
原告王淑清,女,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6委7组。
委托代理人葛振尧,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6委7组。
被告何晓艳,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阿城社会福利院会计,现住所阿城市和平街金港小区7号楼。
委托代理人兰玉杰,阿城市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王淑清与被告何晓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清于2004年11月2日以程序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秀华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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