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医疗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这一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患者(原告)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首先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造成损害。病人(原告)可以通过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诊断结论等方式证明。因此,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应在第一时间要求医生复印病历,并保存第一手资料。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必须证明这一点。3)医疗机构(被告)无法出具合理说服力、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将承担败诉结果。
发生医疗争议后,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由申请方向医疗争议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向州医学会委托鉴定。州医学会接受委托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医患双方进行抽专家,并在医学会组织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直接到州医学会的情形,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或由司法机关委托。
鉴定时限,自双方材料收集齐之日起45日内发出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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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医疗损害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怎么确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1-08-21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其意思是: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