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20:43:03 278 人看过

一、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是什么?

在仅有广播技术和广播电台的年代,广播电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出作品,将侵犯其持有的“广播权”;电视技术和电视台出现后,“广播权”逐渐被司法实践接受其应当涵盖通过电视传播作品的行为。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出作品,也将侵犯其持有的“广播权”;互联网技术和网站出现后,“广播权”是否还应该像当初接受“电视技术”一样,继续延伸从而涵盖“通过网站传播作品的行为”呢?在法律又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网站传播作品,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在两项权利的持有人可能不同的情况下(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是一个很有意义且必须找到答案的问题。根据前文的论述,抛开权利名称和传播媒介的影响后,认定侵犯何种权利的唯一合法有效的依据是应当是传播行为的方式本身符合法律对哪项权利的定义。

电视技术出现后,与传统广播的传播方式相似的电视传播被广泛接受为行使广播权的一种方式。互联网技术出现后,与广播、电视传播方式相似的互联网传播,可否也被接受为行使广播权的一种方式呢?如果其传播方式符合法律关于“广播权”的定义,而不符合法律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不能仅因为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就拒绝将其归入“广播权”的范畴。

二、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许可其他网站进行转载、摘编;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的网络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两者即都是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之一,持有人都是著作权人。但三种权力侧重的方面不一样,权利实行范围也不一样。

三、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何区别?

根据法律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广播权”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这才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所在,与采用的传播媒介并没有直接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3: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文章
  •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侵权研究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订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它原本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但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却又使它在现实中的适用远较传统“专有权利”困难。在过去的两年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正东、华-纳和**唱片公司对chinamp3.com网站提起的三起诉讼作出的结果相同,但理由迥然相异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唱片公司诉济宁之窗信息公司案”所作出的《批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音乐公司诉百度案”所作的一审判决以及正在审理之中的“**音乐公司诉飞行网案”均在司法界和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这说明对什么是“通过网络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以下简称“网络传播行为”)、何种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以及如何认定相关行为人“主观过错”等一系列
    2023-05-04
    278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主体辨析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主题辨析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将被告的主体性质区分为ISP(网络服务提供者)或ICP(网络内容提供者),并据此来确定被告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以及应否承担责任。在著作权侵权上,仅需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内容即作品,未经许可直接提供内容,将其上载到互联网的,其间必然发生复制行为,即使不规定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以认定内容提供行为侵权。不管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很少有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特别条款,因为依据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已足以提供保护。而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基本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网络服务,应该是与信息内容的传播直接相关的,凡是与作品的发表、复制等基础的使用行为无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会成为侵权人,比如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传输等中介服务的,尽管信息内容经由服务提供
    2023-06-13
    300人看过
  •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建议
    近10年来数字化复制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文学艺术作品的广泛、快捷、便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一些网络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技术手段,为了谋求自身发展和利润回报,违反有关法律,在网络上大肆复制、转载、传播有版权作品,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提出以下建议:一、关于网络转载的规定网络转载是一种重要的使用作品的形式,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这项本来专属作者行使的权利,却由于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到不合法、不适当的限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
    2023-06-07
    426人看过
  • 网络传播违法信息:包括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网络传播赌博、网络传播暴力恐怖等。
    网络犯罪具体行为包括:病毒传播、设置逻辑炸弹、非法入侵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盗用上网账号和信用卡数据、网络敲诈、侵犯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发布网络虚假广告、利用网络散发虚假或恐怖信息、传播淫秽物品等.一些通常被认为不可能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等直接针对人身的犯罪,现在也有人透过网络途径间接实施.黑客侵袭、内部人员攻击、计算机病毒蔓延等种种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攻击方式,均会造成网络秘密信息的泄露,破坏网络资源的正常使用以及信息系统的瘫痪,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针对网络系统实施攻击的行为,就是人们俗称的“网络犯罪”网络违法行为怎么处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犯罪的法律后果和普通犯罪后果一样,根据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的一些严重行为,如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发布违法犯罪活动、销售枪支弹药或黄赌毒等信息,不但会有处罚金的判处,情节严重者,还会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中华人民
    2023-07-09
    349人看过
  • 202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来判断的。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2023-05-09
    403人看过
  • 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授权书
    著作权许可授权书广州市++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我同意授予贵司关于(请列明作品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1.全文及所有的图;□2.封面、序、跋、目录,图幅;□3.部分内容(从到,共字,图幅);□4.影像资料完整段落,片长;□5.影像资料片段,第章节/段落,片长;□6.其它。□本授权书于作者签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到年月日为止;□2.到本站终止服务为止。□我保证本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保密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问题。若发生以上侵权、泄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我负责。作者签名:签名日期:
    2023-06-08
    269人看过
  • 广播权与播放权的区别,广播权的特征和保护是什么
    一、广播权与播放权的区别1、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2、《伯尔尼公约》授予作者三项播放权利:(1)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的广播权;(2)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的权利;(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播放权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将播放权解释为通过无限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内涵过窄,未包括以收音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传播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则扩大了播放权的外延,将其规定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播送作品,以及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公开传送作品的权利。二、广播权的特征是什么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我国
    2024-04-09
    420人看过
  •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渊源
    一、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
    2023-04-12
    262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限制论析
    [摘要]限制网上版权的滥用,必须首先了解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限制的背景,国外限制网上知识产权的理论及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偏高的动因与立法限制的依据。[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理论探讨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该权利的管理办法。这无疑是根据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又深刻理解作品在网络传播的权利与保护的一个立法创设,比之网下复制权、发行权的涵义延伸及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1]的提法更为准确、明朗。然而,如何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的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包括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办法》中如何体现,则是学术界目前尚未作出深入探讨的。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限制的背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研究方面均起步较晚,甚至有在争取入关入世过程中被发达国家赶
    2023-06-08
    474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肯定了网络传播权,承认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使用方式。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适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和法定赔偿方法。司法实践中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计算方法一般也按照上述两种方
    2023-04-29
    321人看过
  • 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信息传播发达的今天,各种侵权行为也在网络上发生,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这就导致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信息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成为维权的关键。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在信息传播权侵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认定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来说,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
    2023-04-30
    423人看过
  •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如何维权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如何维权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权利人需要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通知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其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无法转送的要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删除涉嫌侵权
    2023-06-13
    123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什么时候颁布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
    2021-10-05
    382人看过
  • 广播权与广播组织者权的比较
    广播权是著作权人就其作品享有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权是指非经该组织授权,有权禁止其他组织或个人转播、传播其广播节目或录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前者属著作财产权,后者属著作邻接权,后者受前者的制约。广播权的保护是什么广播权的保护: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
    2023-07-05
    198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信息网络传播权(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network)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更多>

    • 什么叫做信息网络传播权?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什么是网络传播的传播名誉权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27
      传统的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伸出来的就属于网络名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的侵犯,若是存在侵权行为,权利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 关于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3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2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 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是如何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30
      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2、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