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刊登后的第二天,市民张某晨练时在公园里发现一个小女孩很像寻人启事上的人,于是便上前询问,经确认果然系走失的王某。于是张某打电话给王某的父亲,让他来接人。王某父亲见着自己的女儿万分感激,并表示一定会履行悬赏广告上的承诺。之后,王某父亲便没有主动和张某联系,张某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履行承诺,但他总是百般推托。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寻人启事上规定的奖励,支付酬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电视台发布悬赏广告是有效的契约行为,原告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所要求的行为,双方的契约关系已成立,被告理应给付悬赏广告中所承诺的酬金,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酬金2万元。
评析: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务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已经较为普遍地存在。电视、报纸上常出现的一些寻人启事、有奖征集企业广告语等告示都属于悬赏广告的范畴。悬赏广告在法律上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发广告人提出需完成的工作和给予的奖励,属于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任何人完成了要约规定的工作,即为接受要约的内容,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悬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完成工作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布广告人应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悬赏广告中规定的条件是提供失踪女孩有价值的线索,即可获得2万元酬金,内容十分明确,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这完全符合民法典中要约的特征。张某在发现走失的孩子后,立即通知了孩子的家长,使得孩子及时返家,已经完成了广告规定的行为,是对合同要约的承诺。至此,悬赏合同已经成立。据此,张某就享有了要求家长按广告约定给予报酬的权利。女孩的家长如果拒绝遵守原来的承诺,便是单方对合同的违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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