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人员今天下午在分组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亟需在立法过程中加以规范,以真正促进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近几年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不断发展,截至2000年底,我国上网用户超过2250万人。网络媒体的繁荣为网民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资源,但也引发了许多网络侵权行为并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南振中认为,草案的有关条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信息网络的规定,表明信息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同时他还表示,为规范网络环境下对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应在草案中进一步增加对信息网络作品著作权加以保护的内容,如著作权作品应当包括信息网络作品;信息网络使用时事新闻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有的委员还提出,给予作者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信息网络著作权是必要的,同时还应对这一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以平衡让社会公众获得和使用大量优秀作品的公众利益。
与会人员还就草案的其他方面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朱开轩委员认为,考虑到电影作品的特殊性,保证电影作品完整著作权的行使,应对编剧、导演等作者在作品中的权利作出适当规定,保证编剧、导演等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应仅享有署名权。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编剧、导演等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王明时委员提出,草案在总则中虽提及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但针对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较少,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将工程上的公式或表达自然规律的模型纳入著作权保护领域。
列席会议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正昌认为,应将作品自愿登记写进草案。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享有著作权并受到保护。但从一些著作权纠纷看,都提出了一个证据和权利人证明问题。国家版权局已颁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深受作者以及司法部门的欢迎。将作品自愿登记写进著作权法,将有利于增强版权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有的委员还建议将著作权法的名称改为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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