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征地农转非非货币安置住房土地性质有关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9:33:24 473 人看过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发布文号:渝国土房管发[2002]245号

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农转非安置房土地性质确定的请示》(九国土[2002]27号)收悉。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重府发[1995]122号)第十七条、《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征地农转非非货币安置住房土地性质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重府发[1995]122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及住房安置相关条款、《重庆市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重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在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优惠购房、自建住房方式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其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按行政划拨用地登记发证。

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住房安置相关条款、《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17号)第九条的规定,1999年1月1日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统建优惠购房、自建住房方式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其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按行政划拨用地登记发证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对住房被拆迁的非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划给农村宅基地并由其自建住房的,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建设用地单位修建征地农转非安置住房的,其土地使用权应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按行政划拨用地登记发证;本批复发布实施之日前建设用地单位修建的征地农转非安置住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属建设用地单位与征地农转非安置对象之间的自愿行为。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4日 2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货币相关文章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主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应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的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过程中产权登记部门对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通知如下:一、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由房屋拆迁当事人向区县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报告,产权登记部门经过审查,确为登记有误的,产权登记部门按照更正登记的程序进行更正登记,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如由于测绘方法不同导致测绘误差,可按照新测绘的面积进行变更登记。二、违章建筑面积不记入《房屋所有权证》。违章建筑经规划部门认定处理后并保留的面积可记入《房屋所有权证》。三、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四、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包括用途),经规划部门同
    2023-06-10
    137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宅基地性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关于\"征用拆除宅基地性质的房屋的补偿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补偿规定只适用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零星分布的宅基地性质范围,建议要求房屋所有人向市房地产登记申请办理征审手续;登记所确认这些房屋权属、出具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后,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征用成片宅基地性质房屋的,就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补偿方式有复建和货币补偿两种。复建即按原合法土地面积划出复建地,并按合法建筑物面积给予建筑物重建成本补偿,补偿标准因地段、建设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珠江新城宅基地复建,建筑物按2000元/平方米补偿;官洲生物岛宅基地复建,建筑物按850元/平方米补偿。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性质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价格内涵分析,宅基地房屋补偿价格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税费等,是不完全市场价格。在
    2023-04-22
    136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管理,切实发挥权属管理对于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开发整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三农”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宏伟事业,意义重大。土地开发整理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土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法律性非常强。土地权属界定不清,将会在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产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关系到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成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抓
    2023-06-10
    199人看过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渝财农税[2008]23号发布日期:2008-5-26执行日期:2008-5-26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及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渝府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再制定分乡镇适用税额。同时,凡在2008年1月1日批准占地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按新税额标准进行清算。二、抓紧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各区县财政和地税部门要适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调整的情况变化,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于2008年6月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各地要搞好部门的协作
    2023-06-07
    177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房地产交易更加活跃。但是目前仍存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流于形式、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在商品房销售中未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凡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下列五项商品房销售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上墙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销售信息公示不规范的,责令改正。公示的内容包括: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23-06-10
    77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市局登记事务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自测图件不再进行技术审核,自测图件中的技术问题,由土地申请单位自行负责。对于仅有房屋所有权证,而缺少土地权源证件的宗地,可由申请登记单位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见附件),并经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认定、盖章。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四至界址与自测图件是否相符,四邻认界是否有权属纠纷。对权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的宗地,即可登记发证。附件: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______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我单位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号的土地,是年通过____方式取得的,(根据土地来源方式,具体写法详见提纲)该宗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我单位所有。请予登记发证。今后如发
    2023-06-10
    338人看过
  • 拆迁补偿方案:关于国有土地自建房的安置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购买国有土地自建房,怎么办理房产证?由屋主本人拿着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原价及复印件到房管局大厅窗口办理,一般需要以下证件:、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私人房屋建筑工程竣
    2023-07-11
    159人看过
  • 关于土地转让房产所有权的问题
    问:事情经过:我的父亲曾分四次借款给被告叶某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后经追讨还了四万后就一直没了音讯,至此加利息他共欠债九万元。因此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请求,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土地、房产所有权有些问题,特向你们咨询。据我去当地土地局了解,曾要求查封被告人叶某拥有的房子属国有(集体)所有,当时土地是分给了陈某(据土地局长说,这样的土地是不得私自转让的),但事实是陈某直接转卖土地给叶某(我的债务人),房子也由叶某建造,并居住数年,现为逃避债务已转卖他人。我也从房管处查到该处现在的房产证(房产证名为陈某),领证日期却为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领取,领证人却名为我的债务人叶某。现在我急需想请教的问题是:1、我是否还能向法院提出查封?2、该处房产能否证明是叶某所有?答:您叙述的比较简略,我的理解是叶某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房屋,并为逃避债务将房屋转让
    2023-03-02
    445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公布后有关土地补偿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文号:[58]房地阎字第85号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国务院修正后已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经与各区共同讨论,现行做法有不少地方同新办法抵触,其中主要在土地补偿方面有几个问题,因与被征用土地者有直接关系,亟需重新规定,兹提出初步意见如下:一、关于洽购问题。城区建办公楼、宿舍等用地过去以不属于征用范围,按洽购处理(根据业主生活情况发地价的20%至70%)。按新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兴建厂矿……其他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时候,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兴建办公楼、宿舍等应属于其他建设范围,今后此项用地应改按征用处理。二、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年限,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据法制局谈:定产量指交公粮的产量。本市是按一九五二年查田定产量交公粮,土地补偿亦按此产量计算(过去即这样办),如定产量改变,补
    2023-04-23
    275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5]468号)、《关于办理市内六区非住宅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7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或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或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应当
    2023-04-22
    57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业主和使用人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因特殊需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须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同意。其中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需经市文管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同意。所称的“特殊需要”是指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以及从事市政府鼓励类行业的情况。业主和使用人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沿街底层住宅;(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
    2023-06-10
    214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各直属税务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估价所:为了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6)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征管制度。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主管税务机关和房
    2023-05-03
    42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1.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2.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
    2023-06-10
    22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管局房地司《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98)局房地司字第23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98)局房地司字第23号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行政司、计财司、服务局或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连续性,经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协商,就土地调查登记工作中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一、机构改革前,原部门已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机构改革后新组建部门接管,并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具函备暂不办
    2023-06-10
    370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货币
    相关咨询
    • 征收耕地的农转非房屋属于国有土地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7
      如果是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应当按集体土地赔偿。
    • 农转非后土地确权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09
      可以直接找村里问,看看你认为的原来的土地是否还是在你的名下。因为一般你农转非以后,土地就会交回了,村里可能都已经重新分配了。已经分给别人的地,那就只能给别人确权了;如果还没有分给别人,你可以试试要求确权登记。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国发〔2014〕25
    • 请教关于房屋土地相关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5
      很简单,让A写份公证遗嘱,为了防止A去世后,其继承人出来主张权利,可以将属于A的个人财产变更登记到B名下。
    • 货币安置的有关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0
      (一)资金来源 1、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来源按《社保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征地补偿时收取。 2、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被征地面积的6%—10%核定社保用地给区人民政府。已按市政府第60号令批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安置用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保用地。 3、征收原集体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其补偿费属土地和
    • 关于房产问题和土地纠纷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7
      这是可以及时搜集证据诉讼处理的。可以委托律师,需要帮助,可以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