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发布文号:渝国土房管发[2002]245号
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农转非安置房土地性质确定的请示》(九国土[2002]27号)收悉。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重府发[1995]122号)第十七条、《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征地农转非非货币安置住房土地性质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重府发[1995]122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及住房安置相关条款、《重庆市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重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在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优惠购房、自建住房方式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其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按行政划拨用地登记发证。
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住房安置相关条款、《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17号)第九条的规定,1999年1月1日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统建优惠购房、自建住房方式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其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按行政划拨用地登记发证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对住房被拆迁的非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划给农村宅基地并由其自建住房的,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建设用地单位修建征地农转非安置住房的,其土地使用权应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按行政划拨用地登记发证;本批复发布实施之日前建设用地单位修建的征地农转非安置住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属建设用地单位与征地农转非安置对象之间的自愿行为。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232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191人看过
-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
194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483人看过
-
关于国有土地问题
70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153人看过
-
-
农转非后土地确权问题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09可以直接找村里问,看看你认为的原来的土地是否还是在你的名下。因为一般你农转非以后,土地就会交回了,村里可能都已经重新分配了。已经分给别人的地,那就只能给别人确权了;如果还没有分给别人,你可以试试要求确权登记。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国发〔2014〕25
-
-
货币安置的有关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0(一)资金来源 1、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来源按《社保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征地补偿时收取。 2、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被征地面积的6%—10%核定社保用地给区人民政府。已按市政府第60号令批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安置用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保用地。 3、征收原集体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其补偿费属土地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