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
(三)在我国适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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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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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选择,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医疗权益,使投保人享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所以,对医疗服务提供者选择的最基本原则是“择优原则”,即在同级同类医疗机构中选择功能强、质量优、信誉好、效益高、价格及费用合理的作为约定医疗单位。在这一基本原则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系统原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选的医疗服务单位应包括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形成一个有机的医疗服务网系统,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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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怎么选择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2没有这个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的选择原则上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时可以选择本地的也可选择外省市的,只要是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都可以接受委托。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实践操作中法院为了避免嫌疑,很少以职权指定鉴定机构,对于协商鉴定机构不成的,一般是以抓阄或摇号的方式确定。本律师专打医疗侵权案件,需代理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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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过错鉴定如何选择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7看患方的目的是什么,主要想赔钱的,做过错鉴定,主要想惩罚责任医生的,做事故鉴定。现在已经没有人做事故鉴定了,没什么意思,患方能多赔点钱也就算了,过错鉴定如果到一定责任程度,责任医生的晋升晋级也有可能受到影响的。一般的医疗事故就算鉴定出来也没什么用的,赔的钱还少。你要追究医生的医疗事故罪那就不是简单的事情了,刑事犯罪构罪要求极高,绝大多数够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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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医疗纠纷起诉状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13(一)首部应依次写明 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与住址或所在地址。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如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则要说明原因和有关情况。 关于“住所、住址、所在地址”的提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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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采用什么原则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7一.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