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具体规定是什么内容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多久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十天左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实质是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的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具体需要到当地的国土机构咨询。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转让方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2.转让前已经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3.签订书面形式的转让合同。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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