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批准的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8 16:02:20 160 人看过

(1)通过后的审查批准。对于已获通过并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由于企业重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面对个别表决组出于自身利益而拒绝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形,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理性的权衡。破产法借鉴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强行批准”规则,以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重整计划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制度。具体说,分为两个步骤。

首先是协商基础上的再次表决。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其次是再次表决未通过时的审查批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偿顺序;

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其中,前四项条件是以债权人在清算条件下的预计清偿为基准,即所谓“清算标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反之,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是什么意思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强制批准”),是指在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而使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行为。强制批准由于《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宽泛和原则,具有相当程度的或然性。因为破产重整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因素难以把握、并且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商业交易平台,《企业破产法》对之仅有框架性的规定,司法实务尝试强制批准尚处初步阶段。由此,本文用“不确定性”来描述强制批准所应当正视的诸多问题,围绕“公平对待”这个议题展开,以便尽可能地梳理影响强制批准的理念和制度因素,使强制批准更加接近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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