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你依我浓,各种送礼物,转账520、1314
,准备惊喜。那么,一但两个人的恋爱关系走到了尽头,那在恋爱过程中,送对方的东西,在分手后,能要回吗?
案情简介:
2016年,笑笑通过社交平台认识小刚,两个人在网络里被双方的性格所吸引,很聊得来,顺理成章的做了朋友。在网络上聊了一段时间后,小刚提出了见面,笑笑也欣然答应。
就这样,两个人在2016年7月见了面,在一天的相处过程中,小刚觉得笑笑温柔大方,笑笑也被小刚的幽默吸引,见面过后,双方火速的确定了恋爱关系。
可是好景不长,在经过2年的恋爱后,两个人和大多数情侣一样,感情走到了尽头。分手后,小刚觉得恋爱的这两年,自己一直给笑笑送礼物、各种转账,觉得自己花了好多钱,吃了亏。于是小刚就给笑笑发微信,要求笑笑将自己给她转的钱还回来,但是笑笑都没有理会。
见笑笑对自己不理睬的态度,小刚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笑笑归还131690.31元借款,同时还有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情侣分手后,在恋爱期给对方的财物,能要回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笑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小刚借款本金108700元,以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律师分析:
在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必然会发生经济往来,比如相互赠送礼物、转账等,其实这种现象是较为普遍的。而且因为两个人是男女朋友的关系,所以,有的时候即使是借款,双方也会觉得不好意思,从而不会出具书面的借条。
如果两个人能走到结婚还好,若中途分手了,那因为经济产生的纠纷也就来了。那么,对于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的财产,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在恋爱交往时,两人肯定会因为共同的日常生活,产生一定的费用,比如餐饮、娱乐、旅游等正常的约会开销。因为双方并不存在特定的借贷合意,所以对于此类开销,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其次,在恋爱关系期间必须准确区分,两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在恋爱期间,双方相互给付的财物,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另外,在恋爱期间,一方在情人节、七夕等特殊节日,向另一方表达爱意,或者祝福的转账,或者金额为520、888、999、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法院一般也会认为,这是双方基于感情交流、表达爱意的赠与,一般也不能要回。
如果两个人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那么这项借款,在双方分手后,是可以要回的。法院一般会从两个方面考量,来认定借贷关系:一是,双方是否形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出借的行为,比如两个人相互要有借款的表达,以及借款的证据。
(注意:对于一方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如果另一方抗辩转账是属于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那么一般要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如果一方提供了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那么此时的举证证明责任就应当由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承担。即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例如能证明被告承认借贷关系存在的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最后,在认定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属于“借款”还是属于“赠与”,应当按照转款金额、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是否具有特殊含义等多种因素来进行认定,合理进行区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一、给付分手费的方式有哪些
给付分手费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给付方式有:
1、当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马上给付对方分手费;
2、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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