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的会计处理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债券转换为股票之前,它们构成了企业的负债。在“应付债券”项下,可设置“可交换债券”的二级科目和“面值”和“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由于企业发行的债券存在溢价、折价、佣金、手续费等交易成本,实际收到的金额一般与债券面值不同。此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金额与票据面值之间的差额标题“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一般情况下,可交换公司债券分次付息,一次还本。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调整”科目。按债券的摊销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节日,按差额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借记或贷记标题为“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可交换债券的利息支付与普通债券相同。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如果持有人在转换期间不交换标的公司股份,发行人将偿还资产的本金和利息,然后立即解除债务,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可交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发行人应当借记“应付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按照转换后股权的账面价值从“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贷方转出,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为“投资收益”。可交换债券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应根据金融资产准则,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的购买者购买债券的目的通常是赚取买卖价差,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股权转换。是否转换主要取决于未来股价走势和自身财务状况等客观因素。可以看出,企业在初始购买债券时没有明确的持有至到期意图,因此可交换债券一般不纳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此外,现行准则对不同类别金融资产支付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计入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交易费用计入账面价值。但笔者认为,企业资产价值的初始确认应当以取得资产时所支付价款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交易成本是直接归属于被收购资产的新的外部成本。如果企业不取得相关资产,成本就不会发生。因此,交易费用应当是取得该资产所支付的价款,其金额应当计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样,可交换债券的初始确认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企业取得的可交换债券,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假设企业将可交换债券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同),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公司债券(成本)”、“应收利息”、贷记“银行存款”,可交换债券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损益。笔者认为,虽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化,但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损失)尚未实现,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这种情况下所反映的盈利能力只能是一种潜在的盈利能力,而且这种潜在的盈利能力也已经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出来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因此不再需要在损益表中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分录为:借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贷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
对于持有人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处置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持有至到期。如果企业不选择转股,则将获得本金和最后一笔利息。此时,企业应当将取得的可交换债券价款与可交换债券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和损失。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二是股权转换。在现行准则下,企业转换取得的股权,应当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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