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07:05 224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控制证券结算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结算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直接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或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的参与与登记结算公司直接进行清算、交收的责任人(以下统称“会员”)。

第四条会员须以法人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资金结算帐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结算备付金是指会员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资金结算帐户内存放的、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

会员应在其资金结算帐户上备有足额资金,以满足资金交收的需要。

第六条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余额不得低于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由登记结算公司每季度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根据会员上一季度日平均交易金额的10%进行计算、调整。计算公式为:

上季度总交易金额本季度最低结算备付金=——————————×10%上季度交易天数

第七条遇下列情况之一,登记结算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所有会员或个别会员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

一、市场总体的日平均交易量出现巨额变动的;

二、会员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正常交收的;

三、会员多次出现交收违约的;

四、登记结算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会员应急交收,但不能用做其他用途。因交收或其它原因造成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的,会员须在次日补足。

第九条登记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结算备付金余额计付利息。

第十条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会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达成的交易结果,对其资金结算帐户进行应收应付的簿记处理。

第十一条会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结算帐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交收日所需资金时,须于当日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者,登记结算公司对其透支部分按第一天万分之三点六六、第二天起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计收违约金。

第十二条会员如连续三天出现资金结算帐户透支或不能补足最低备付金,或一次性透支数额巨大,登记结算公司有权视具体风险状况要求其提供抵押品,有权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转指定

2、限制买入额数量或暂停买入

3、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会员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资金结算帐户时,应预留其在银行的收款帐户。会员可在留足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和满足当日资金交收的前提下,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将多余资金划出,登记结算公司在收到会员的划出指令并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至其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第十四条会员需变更资金结算帐户登记资料时,应及时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帐户登记资料的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会员应使用“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进行资金结算帐户的资金划拨,及时收取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资金结算电子数据,并依据该数据建立结算资金帐务。除特殊约定外,登记结算公司不提供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会员因故终止营业,须在结清其资金结算帐户资金余额后,方可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撤销资金结算帐户。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除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由登记结算公司予以修改补充。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12: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违约金相关文章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78条规定原文内容?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托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结算,是指清算和交收。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结算参与人,是指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有资格参与集中清算交收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
    2023-03-17
    417人看过
  • 证券常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具备下列条件:(l)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
    2023-06-13
    405人看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代理1998年中信建设债券(Ⅱ)期利息兑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05]94号各结算单位:受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委托,本公司将于2005年6月16日代理兑付所托管的1998年中信建设债券(Ⅱ)期(挂牌名称为“98中信(7)”,证券代码为“129904”)2004年度利息,现将有关兑息事宜通知如下:一、“98中信(7)”期限7年,每年付息一次,年利率为5.48%,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14日,付息日为2005年6月16日,每百元兑付利息5.48元(含税),兑息代码为779904。二、本公司在确认代理兑息资金到账后,于2005年6月15日通过结算系统进行该债券利息资金兑付,兑息资金于2005年6月16日统一划至各结算单位在本公司的交收账户内,各结算单位须及时对投资者支付。三、发行人在2005年6月9日《》上已刊登“1998年中信建设债券(Ⅱ)期付息公告”,请各结算
    2023-06-05
    417人看过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查询服务
    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证券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人通过本公司网络查询服务系统获得的查询结果不作为其持有证券的法律依据,证券持有人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持有及变动记录证明,应当按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证券发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证券及变更登记等情况。证券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持有人本人证券持有及变更登记等情况。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向本公司查询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
    2023-06-05
    373人看过
  • 证券法(续)--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四十七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二)证券的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一百四十九条
    2023-06-06
    379人看过
  • 中国结算登记公司是什么
    一、中国结算登记公司是什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总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中国证监会是公司的主管部门。二、股票发行的程序(1)新股发行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公司的增资行为,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新股发行的申请。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然后,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3)公开有关新股发行的文件。公司取得发行新股的权利时,应当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4)办
    2023-06-15
    144人看过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如何设立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和使用结算风险基金: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建立风险基金是强制的,而不是自愿的。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确保结算风险基金的使用处于有关机构和部门的监督之下,防止结算风险基金被滥用。3.结算风险基金只能在以下范围使用:(1)由于技术故障造成的证券结算机构的损失;(2)由于业务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证券结算机构的损失;(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来源有两个途径:一个是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另一个是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5.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制定单位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因证券法规定的原因对造成的损失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2023-06-09
    372人看过
  • 证券的司法冻结登记
    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由托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证券公司等机构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应当对相关证券实施交易冻结,并在协助司法冻结当日将协助司法冻结的相关数据发送本公司,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由本公司协助办理。本公司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冻结涉及的持有人名下的证券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投资者证券质押,应当按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定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质押合同在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已办理司法冻结登记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2023-06-05
    227人看过
  •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专门从事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证券市场不可缺少的中介机构。证券登记是指对所有的进行交易的证券进行集中的登记,包括:1.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及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发及修改开户资料;2.上市证券的发行登记;3.上市证券非流通股份的管理,包括股份的抵押、冻结及法人股、国家股权的协议转让过户;4.股东名册管理。证券托管,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股份进行托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凡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集中托管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上市证券的股份管理;2.证券托管与转托管;3.股东权益的派发;4.配股股权的认购。证券结算是指证券结算机构通过与交易所、清算银行和
    2023-06-06
    271人看过
  • 证券登记结算遵循的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设立账户、存管和过户证券、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清算交收等,确保证券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部存管在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多项职能,其中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履行以上职能。另外,根据提供的信息,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 证券登记结算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是证券市场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法律层面上,证券登记结算遵循着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这些规定包括证券登记、交易结算、资金清算等方面的法
    2024-01-05
    177人看过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多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本的职能是怎么样的?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下列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相关要求?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2.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
    2023-06-20
    469人看过
  • 证劵交易活动中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
    2023-06-06
    155人看过
  • 登记结算公司规范非流通债券转让
    本报讯日前,经央行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规范不符合央行公告[2005]第30号)规定交易条件的非流通债券转让过户行为。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非流通债券的转让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债券转让协议,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流通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受让方对所受让的债券存在的投资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并能够独立承担风险。
    2023-06-09
    321人看过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条件包括自有资金、场所设施、业务人员资格、其他条件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一、拥有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的自有资金;二、具备提供证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所需的场所和设施;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电脑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业务人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需要哪些条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条件一般包括:1. 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 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3
    2023-11-14
    19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违约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违约金
    词条

    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金钱替代物。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是一种违约的惩罚,用于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 更多>

    #违约金
    相关咨询
    • 上海证券结算所证券登记规则第五条条文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8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具体内容是什么体内容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5
      结算银行应保证本公司对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调度,并应对证券结算资金动态作研究分析,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2
      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 制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收担保品管理办法》目的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收担保品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规范对结算参与人交收担保品的管理,维护结算系统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9
      申购或赎回ETF份额的,本公司根据有效的申购或赎回申报以及交收结果,办理ETF份额申购或赎回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