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
(一)它是划分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仅仅是指法院之间对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的管辖的权限的划分,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概属普通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它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三)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的问题。因为第二审是依审判在程序上的继续与延伸。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就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的基本思想与主要考虑因素。
(一)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所谓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进行诉讼,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
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管辖中的一处有特别意义的原则。
便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正确查证、认定,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正确运用。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里面就包含了就地、就近审判,便于查证认定事实的因素。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相对来说,要以整体素质、水平与条件更好更高的中级法院去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三)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
这个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要考虑到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适当负担,不能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过重过繁。否则就会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与判决。既有案件数量问题,也有能力与水平相适应的问题,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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