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法律规定什么时候转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20 07:51:02 408 人看过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原则上从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到买受人一方,但是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不过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法律规定什么时候转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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