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7:33:05 341 人看过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由此可见,失业金的标准跟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以及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总额有关,而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在厦门,不管是外来务工人员还是当地居民,都不能以个人的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多少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22: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工伤零级有无待遇相关的规定是哪些
    1、工伤的具体情况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
    2023-02-20
    405人看过
  • 广州失业险待遇的有关事项包括哪些
    (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1.办妥申领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2.失业人员每月应按所属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尚未领取完的期限自动结转。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年限不满一年,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续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本人身份证;(2)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续领手续:(1)本人身份证;(2)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二)医疗待遇支付办法1.
    2023-05-10
    417人看过
  • 工伤待遇中月工资的确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显然是对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的,而对于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那么工伤待遇中月工资的确定的规定有哪些2、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时,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结算工伤待遇应以实际工资为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在计算工伤待遇时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也应该是一致的。但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或者经办机构征缴技术原因,用人单位没有或没能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少缴工伤保险费导致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是不争的事实,对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差额所致工伤待遇差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3
    2023-02-21
    405人看过
  • 合肥市养老保险待遇相关问题有哪些
    1、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答: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2、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答: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办丧事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指为了保证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职养老后死亡、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遗属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出台了一些政
    2023-05-05
    423人看过
  • 嘉兴的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有哪些相关问题
    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对转外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出院后持医保IC卡,凭转院介绍信回执、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处方、清单(如使用人血白蛋白等限化验指标的特殊药品,须提供化验单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表》由单位经办人员报医保机构审核、报支。医疗费用已移交社保管理的退休、双缴双保人员,可由个人申报结算。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转外医疗费用,转往杭州、上海就医的,由患者先自费10%,转往杭州、上海以外的,由患者先自费20%后,再按相应规定报支。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有何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必须由定点医院病区(科)主任提出意见,填报《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申报表》,经医院经管医疗保险的部门核准,送社保机构审批同意并开具转院介绍信后,方可转院。转入的医院应为三等乙级以上级别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病人可先
    2023-05-05
    348人看过
  • 法律对工伤期间相关待遇有哪些规定
    一、工伤期间职工工资计算方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工伤期间如何计算工资如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二、职工
    2023-03-03
    380人看过
  • 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2]318号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劳字[2002]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问题1、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新劳社函字[2002]318号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劳字[2002]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问题1、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重新就业后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从重新就业后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2、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重新就业后又履行缴费义务的,其缴费时间按以下情况计算:(1)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
    2023-04-22
    249人看过
  • 失业人员医保有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医保费。问: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答:社会保险登记对象包括:(1)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的职工;(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此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也应在指定的经办机构或基层社保服务网点办理社保登记。问:《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义务,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时限要求。(1)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2)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
    2023-02-04
    70人看过
  • 缴纳失业保险有哪些待遇可以享受
    失业保险是什么?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能享受什么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
    2023-05-05
    194人看过
  • 产假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补充一点: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怀孕第1—6个
    2023-05-05
    294人看过
  • 具体来说失业险的待遇都有哪些
    失业险有以下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其他。五险一金有失业险么五险一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具体内容如下:1、五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2、失业保险金是在被动离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政府给的救济。只要连续缴费满一年,被公司开除、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等情况时就可以领取;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2023-07-27
    191人看过
  • 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有什么待遇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二、失业保险有什么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不同形式和标准的失业保险待遇,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三、失业金领取的条件有哪些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2023-03-03
    209人看过
  • 潍坊哪些情形终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5-10
    169人看过
  • 失业人员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金的条件有哪些
    失业人员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失业保险金这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一般在70%—85%之间。二、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一般采取门诊费定额补助和住院费按比例补助的办法,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度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门诊补助一般为每月10—2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住院补助多为按比例报销的方式,一般在实际费用的50%—70%之间。三、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给付标准,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的规定执行。长春市执行标准为:丧葬补助金400元,抚恤金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备注:失业人员
    2023-05-30
    246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伤残军人视同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的待遇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7
      【伤残军人视同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军人)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
    •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人员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有什么标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8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如下: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什么,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补偿规定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6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具体查看当地的文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什么是失业保险,都有哪些待遇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
    •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有哪些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1、享受期限:缴纳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享受标准:城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34元(按照目前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620元×70%确定);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其标准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