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上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女士诉吴先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宋中清代理被告吴先生出庭参加了诉讼,当庭提交书面意见指出原告这次起诉的损失完全由于医院不负责任的过度医疗造成;当庭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原告医疗费对于治疗交通事故损伤的必要性。由此,医院利用交通事故有人赔偿的机会实施过度医疗并损害就医者健康的内幕有望被拆穿。
交通事故首次赔偿弱势受害人23万元
据原告王女士再次索赔82万元时的诉称和首次索赔的判决书记载:2008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吴先生雇佣司机驾驶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宇通客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宗路口路段,超车过程中与前方骑电动自行车顺行的原告相撞,造成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2008年原告就已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诉至献县人民法院。法院于同年12月作出(2008)献民初字第1935号判决,保险公司和吴先生共赔偿王女士2008年11月5日以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4273.46元,运输公司对吴先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据吴先生和运输公司称,首次判决后虽然他们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住院病历致使关键事实不清,而对原判决存有部分意见,但是从照顾弱势受害人的角度没有提起上诉。
再次起诉交通事故,阶段性索赔82万元
据原告王女士再次索赔82万元时的诉称:原告首次索赔时伤情未痊愈,2008年及2009年又几次住院修复颅骨并更换了髋关节,所花费用巨大,再次提起诉讼。王女士这次起诉要求吴先生及司机、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赔偿截止到2010年9月25日产生的各项费用820064元。
这让吴先生和运输公司感觉到难以承受。吴先生从国有企业下岗后从事运输经营,前期赔偿已经让吴先生感到非常吃力。
治不愈的术后感染显现逐利医疗的无底洞
王女士再次起诉交通事故后,吴先生和运输公司感到面临损害索赔的无底洞,远不是吴先生的赔偿能力所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有限额,超出限额以外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再承担。
在法院委托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就王女士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吴先生和运输公司才得以见到王女士住院病历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伤情摘要一段,吴先生和运输公司得知王女士在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了右髋部术后感染,转入北京武警二医院进行右髋关节置换术后又出现感染。
吴先生和运输公司认为,王女士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是右股骨头闭合性骨折损伤,术后长期和反复感染表明沧州和北京的两家医院对王女士的损害结果有过错,至少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共同侵权,遂于2010年10月22日向法院申请追加沧州市中心医院和北京武警总队第二医院为共同被告,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因两家医院没有应诉、没有提供和质证病历检材,原告王女士又不同意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而退回献县人民法院。
吴先生复印了王女士为做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伤残鉴定而提供的病历,经委托宋中清律师,分析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医院现病史、沧州市中心医院手术记录以及其他病历记载,吴先生得知王女士两次术后感染的长期经过。王女士再次起诉所称的2008年及2009年又几次住院修复颅骨并更换了髋关节,所花费用巨大的原因内情浮出水面:(1)沧州市中心医院于2008年2月15日按照合格产品收费而实际钉入右髋部的3根不合格空心螺钉(病历没有按照国家强制规定记录任何合格证件、灭菌批号等可追溯跟踪信息),造成感染、骨髓炎、骨质不愈合,经长达6个多月多次手术等治疗不能治愈术后感染的病情。直到手术取出3根不合格空心螺钉才控制了感染;(2)武警北京第二医院于2009年9月15日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未见植入材料跟踪信息证件),因医疗产品致术后感染直至取出假体及再次转入其他医院才得以控制和有效治疗。
见到沧州市中心医院的病历,吴先生还发现了医院实施过度医疗的具体细节。吴先生感叹:医院借着交通事故攫取利益的同时,使王女士遭受了长期的术后感染、骨髓炎、多次手术等有创治疗的折磨。
2011年6月16日上午,宋中清律师代理吴先生向献县人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医疗费水分的司法鉴定:1、申请鉴定原告王女士前期(2008年1月31日至同年2月15日行右股骨颈骨折空心螺钉内固定术髂骨肌骨瓣植骨术前)必要的医疗费等费用数额;2、申请鉴定原告王女士后期(2008年2月15日行右股骨颈骨折空心螺钉内固定术髂骨肌骨瓣植骨术以后)医疗产品责任及医疗损害责任造成的医疗费等费用与涉诉交通事故的关系。
王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吴先生申请的鉴定实际上是医疗事故的鉴定,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没有得到被告吴先生及运输公司等的认可。
法庭接受了吴先生的申请,并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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