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的公民都有知情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20:19 317 人看过

有,强拆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不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或者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进行公开。保障公民对强拆的知情权,公民才能参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情权性质检讨

知情权的性质如何学者之间尚无一致的定论。

我国有的学者主张,知情权属于公法方面的权利。[6]有的学者认为它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7]也有的学者提出,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权),但也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的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8]有的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即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9]

笔者认为第三种提法比较符合知情权的内在特性,知情权应既包括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也包括依法享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民有权对自己有关的情况如对自己的出身、家庭、身体状况等进行了解、知晓,也有权对社会感兴趣事情进行了解,更有权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解,这样才能全面地保障个人的权利。知情权应该是既具有公法上的内容又具有私法上的内容、或者兼具公私法上的性质的内容。知情权具有如此广泛的内容,既包括对政府管理活动、社会新闻也包括对个人信息资料的知情权,因此,我国学者对其种类的划分有不同的看法,如分别有五权说[10]、四权说[11]、三权说[12]等。

笔者认为,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一项非常复杂、内容广泛的综合性权利,知情权的范内容包括个人情报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公民行政知情权、劳动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患者知情权、家庭知情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等等。从权利的产生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根源于社会主体的某种生活需求。如此广泛的知情权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属于公法领域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知悉国家管理公共事物的权利,诸如知悉重大的政治选举活动内容及结果,政府的财政运营情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社会公共安全状况,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状况,政府领导人的履历情况,社会重大灾害情况等。其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二是属于私法领域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如对于个人信息资料的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来讲,对所购买的商品的品质和性能等的知情权,对所接受的服务内容的知情权;股民对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的知情权;患者对自己疾病的诊疗情况的知情权;劳动者对其劳动环境对自身有害状况的知情权;配偶之间等家庭成员的知情权,等等。公法领域的知情权不是我们这里要探讨的问题,我们的着重点是私法领域的知情权的规定与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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