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8:24:11 148 人看过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要求,现就统括保单业务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二、除大型商业险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一)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

1、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

(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

(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2、对于全部投资来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

(二)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统括保单业务

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

1、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

2、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二、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5: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人退发〔1993〕1号文件中的反映,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基数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当年的工资统计结果,确定本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护理费发放标准,也可以具体规定省、地、县分级的护理费发放标准。二、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和调整办法,按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其中,北京地区的,由北京市人事局将文件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再由两个管理局通知各单位执行;京外地区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将文件直接抄送各单位执行。三、各地调整护理费标准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七月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因公致残人员,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的通知,从
    2023-06-09
    358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近日,外经贸部就对美出口钢丝绳的管理问题致函总署(外经贸贸制函〔2001〕54号,见附后)称: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0号)中规定,对美出口钢丝绳实行指定公司经营管理范围仅限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方式不在此之内。据此,以一般贸易以外的贸易方式对美出口钢丝绳,不实行指定公司经营,不需委托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等8家企业代理出口,企业可自行办理出口手续,海关接受报关并为其办理出口海关手续。以上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贸制函〔2001〕54号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280号)后,各地执行情况总体上说是好的。近日部分省市及有关企业来电查询以加工贸易方式对美出口钢丝绳是否遵照上述文件执行,经
    2023-04-24
    33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
    2023-06-10
    54人看过
  • 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已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许多市县已经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但少数地区由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政策还未落实等原因,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依然难以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关于做好养老保险统筹欠费单位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京社保发[2001]1号为保证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基金流失,市社保中心决定在1月底前对我市各区县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欠费企业信息库,对欠费企业实施动态跟踪,以避免出现帐款不清、基金长期滞留问题,望各有关单位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做好欠费单位登记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社保中心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经办机构将辖区内的应参统单位进行摸底,对已签订参统协议仍未发生缴费和发生间断性缴费的欠费单位列入统计范围,欠费单位的基本情况、欠费金额如实填入《北京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表》。二、辖区内有参统协议但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或找不到人,包括无经营活动的欠费单位要分列说明并将其基本情况、欠费金额如实填入《北京市无经营活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登记表》。三、填报数据要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避免出现错报、误
    2023-06-05
    222人看过
  • 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省辖市建委(计经委、建设厅)、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自198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颁发计设[1987]619号《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从试点的情况看,设计单位负责管理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普遍收到了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和节约投资的效果。各部门、各地区都要求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扩大试点和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时,设计单位的等级(设计证书等级)必须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一致,即乙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大型工程项目;丙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中型工程项目;丁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县以上单位小型工程项目。各设计单位均不准越级总承包工程项目。二、设计单位不能辖有施工队伍,也不应与施工单位联合投标总承包工程项目。设
    2023-06-10
    62人看过
  •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人事部等发布文号: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做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现就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司法厅(局)要在当地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举行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2.为了使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得更充分,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时间由4月25日至27日改为8月11日至13日。报名截止时间相应延长到4月20日。3.要严格执行《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所要求的报考条件,但对已在法律顾问岗位、工作优秀、并具有高中学历的人员,经单位严格考核推荐,也可参加1992年法律顾问资格考试。4.在全国首次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以前受聘担任中、高级
    2023-04-24
    395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制单位迁入我市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昆单位、驻昆部队: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1986年8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曾以昆政发(1986)173号文发布了《关于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几年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我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的职工及家属,由其单位持有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迁入的文件及人员名单,经迁入地的区、市公安机关对迁入人员的户口情况调查核实,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才能正式办理落户手续。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委托昆明市规划管理处负责,并设立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三、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比例管理使用:1、对五华、盘龙两区,分别从经批准迁入两区人员实收费用中划出20%返还区财政,主要用于迁入人员的粮食、副食补助;2、对官渡、西山两区,分别从
    2023-06-10
    435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管理,本市从1997年开始试行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制度。多年来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制度在工程建设监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监理人员的执业水平,实现上海市监理工程师向国家监理工程师的平稳过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目前持有上海市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2005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二、为确保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即日起,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在本市重大建设工程中继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三、各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管理,2005年7月1日起,凡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2023-06-07
    380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6〕2562号文《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二、本通知只适用于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独立核算并允许对外收取勘察设计费的全民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没有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事业单位、全民企业单位,以及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核算分配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盈余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10%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改为上交主管区、县、局(总公司)2%,其余8%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代收。代收部分的50%由勘察设计管理处交市财政,另50%作为勘察设计技术开发基金按京政发〔1986〕97号文件精神办理,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上
    2023-06-10
    273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今年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工作即将结束。从各地外汇年检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已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通过外汇年检,各分局较全面地掌握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具体情况,发现了不少以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这对我们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现状,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今年外汇年检的收尾工作和完善明年的外汇年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通知:一、外汇年检工作的收尾问题。未办完外汇年检统计工作的分局应抓紧办理,于九月底之前收尾,并将年检总结材料和统计数据上报我局。各分局应根据年检情况认真分析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现状,研究加强事后监督管理的办法。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进行追踪检查。二、外汇年检
    2023-05-03
    8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以来,铁道部和部分地区国税局及纳税人反映,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得不到抵扣,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规范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明确如下: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3-06-08
    77人看过
  • 关于200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考办:一、根据基层报名过程中的反映,经请示全国考办,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陕卫考办发[2002]1号)第五条第三款中“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年底以前。”现改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年底以前。同时规定:今年报名参加各专业类别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时间为2001年底以前。二、根据全国考办安排,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定于7月20日零时清空测试数据,正式开始报名工作。届时将停止培训测试数据的上传,该时间后各考点上传的数据均按正式报名数据处理。三、在报名时,对于经全省卫生职业学校统考合格的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毕业生中,进入卫生技术岗位的人员,只可参加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克拉玛依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人事科(部):
    2023-08-17
    492人看过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
    2023-06-13
    412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关于补充侦查期限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0-27
      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为: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最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您整理如上。
    • 向“XX”请教:关于赔偿的补充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3
      1.对的,可以回国提前30天解除2.对于你没有签字认可的东西,你尽管否认就行了。公司无法举证的。你当然有知情权,否则就不叫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手册中间规定超过了劳动法要求的,有些当然无效,有些是依照约定,我不清楚你的具体情况。总的说来是排斥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无效。对于劳动纪律约束的,依照约定。3.你的性质上看和时间上看是有些矛盾的,具体是什么工作和培训内容,要咨询专业律师。4.对于在当地遇到的法
    • 关于深圳社保的问题?补缴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9
      1、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补交两年,意思是从补交的月份开始像前推算(是按补交的时间段来计算,不是按累计月份计算。例如: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一年来计算。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两年来计算,只单独补交08年9月这也是按两年来计算); 2、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