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的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9:30:54 332 人看过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是否有劳动力换取劳动报酬的合意;其次,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最后,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

1.是否具有劳动力交换劳动报酬的“合意”

这种“合意”要求双方存在“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这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中,有的骑手随意加入某个送餐团队,又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连自己工作的公司名称都不清楚,则可认定双方没有缔结劳动关系之合意,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

2.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

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是劳动者将自己置于企业的控制管理之下,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对劳动者内心产生强制干预,双方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

根据平台用工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特点,审查骑手对每日完成的送餐数量判断其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全日制用工时长,是否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来确认骑手与配送服务商还是平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例如,在本人办理的谢某某与某网红咖啡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骑手谢某某负责为咖啡店(咖啡店将配送业务外包给天津某配送服务商)提供送餐服务,但谢某某不受咖啡店的管理和控制,而是通过其手机中app软件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接单后的送餐工作也无须由本人亲自完成(可以转单给其他人)。

谢某某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工作时间自由,故法院判令谢某某与咖啡店不成立劳动关系。

3.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是指企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通常这一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最主要的生活收入来源。

当前,兼职外卖骑手仍为当前互联网用工模式下的主流,他们利用闲暇时间从事“打零工”的送餐服务,报酬根据配送的订单数量计算,多劳多得,因此兼职骑手对平台公司的经济从属性较弱,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系松散、临时的劳务关系。

对于将送餐业务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全职骑手来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骑手,审判机关需要重点审查向骑手支付工资的是配送服务商还是平台公司。

如果平台公司直接向骑手支付工资,且工资按月结算,工资金额也相对稳定,骑手的工作时间达到了全日制用工时长,则可以判定骑手系与平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兼职是否适用劳动法

1、适用。兼职属于劳动法上的非全日制用工

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主体适格条件,不是所有的人都受这两个法律保护。首先,要看与雇主或雇主组织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通常3个标准:从属性,即雇员服从雇主或雇主组织管理,雇员已经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人身性,雇员是亲自履行雇主安排的任务和工作,不得转移第三人履行;有偿性,提供劳动获得相应报酬或对价。只有你工作符合以上标准,与公司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同样受到劳动法保护的。至于兼职,不是全日制工,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一样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只是适用的条款有些区别。另外,需强调一点,尚未毕业的大学在校生、处于实习期的中等专业学校(中专、技校、职校等三校生)、退休返聘职工等,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相关权利义务的调整按照民事劳务关系处理。

3、在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劳动者的几个特征:一是劳动者要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二是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三是这种劳动关系是合法4的,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是年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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