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1:25:43 160 人看过

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做出限制,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有哪些知情权

原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和第176条是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现行公司法则在第34条、第117条和第166条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新旧规定的差异主要在于:原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作了扩展,并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除享有原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外,还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有条件地查阅公司账簿。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股东对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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