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
2.达到法定被抚养年龄的人;
具体为:男性在六十周岁以上,女性在五十五周岁以上。
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具体为: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超过20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抚养费5年至10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
被抚养人是否包括胎儿?
虽《广东省高院意见》第38条规定被扶养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但在广东省内法院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主要为:
1.胎儿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出生,不属于被抚养人。
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1]中所指的被抚养人没有包括未出生的胎儿;而且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应以损害发生时间为基准判断,并不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未来某个时间后(如婴儿出生、老人达到退休年龄等)需被抚养的情形。
2.胎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出生,属于被抚养人。
因为胎儿出生后,其父母就要对其负有抚养义务,如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死亡或伤残,则其受抚养权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弥补父母受到侵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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