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08:12:48 487 人看过

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

2、长期共同生活;

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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